發布時間:08-11 16:21 閱讀量:74
公司法第116條規定:“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?!睋艘幎?,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。不僅不得直接向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,而且不得通過子公司間接向董事、監視、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。
因為公司借款給個人是一種存有風險的非商業性投資的行為,尤其對于非金融性機構的公司而言更是如此。公司借款不同于轉投資,轉投資雖然存在風險,但同時也能給公司帶來投資收益,而公司向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不僅存在風險,而且根本不能給公司帶來利益,勢必損害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,因此應當嚴格禁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