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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法對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長的職權是怎樣規定的?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布時間:08-11 16:21 閱讀量:7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以及董事長的職權。據此規定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董事會的組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會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,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,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必備的常設業務執行機構代表人。董事長只能為一人,且為自然人。董事長作為公司董事的一員,必須具備董事所應具備的資格,其任期與董事相同,即不超過3年,可以連選連任。董事會還可以設副董事長,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的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職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照公司法本條的規定,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、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長是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主席,有權利和義務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董事會會議,以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、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于董事會關于本公司的業務所作出的決議,董事長有權利和義務檢查督促其實施情況,對于實施董事會決議不利的,董事長可以采取必要措施,以保證決議的實施和公司業務的正常進行。副董事長應當協助董事長做好上述工作,以保證公司的高效率。如果董事長因為生病、請假、外出而不能履行其職權時,由副董事長代行董事長的職權,以維護公司的運作不致中斷。當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,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履行職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及董事長的職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