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時間:08-11 16:19 閱讀量:186
公司法第109條第1款、第2款、第3款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。據此規定:
(1)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,其成員為5人至19人。
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,董事是董事會的組成人員。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。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、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。
(2)董事會的任期。
由于公司法第46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職期限的規定,也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。因而,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,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。董事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,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,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,履行董事的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