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時間:02-20 12:48 閱讀量:81
公司法第41條規定了公司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。
據此規定,股東會的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都應當由董事會召集,對于依法未設立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而言,則應當由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。
由董事會召集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,董事長如因特殊原因(比如生病等)不能履行此項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,則應由副董事長主持;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,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。
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務的,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;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,代表1/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