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布時間:01-25 19:54 閱讀量:72
公司法第42條第1款規定:“召開股東會會議,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?!睋艘幎?,股東會無論是召開定期會議,還是召開臨時會議,都應當在會議召開之日的一定期限前通知全體股東。
這樣可以確保股東或者股東派代表參加股東會,給股東以必要的準備時間,了解并充分考慮股東會會議擬議事項,從而提高股東會會議的決策水平,保證股東有效的行使其表決權。
按照公司法本條款的規定,召開股東會會議,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,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。